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

英文名称:CHONGQI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英文缩写:CQSLA

第三条  本会性质:是由重庆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和关心、热爱、支持风景园林事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政府机关批准依法成立的学术性法人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独立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倡导“自主创新、刻苦奋进、协作献身”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全市风景园林科技与管理工作者,致力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坚持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我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吸收国内外风景园林建设与管理经验,加强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风景园林学科技术水平和艺术水平的提高及普及推广;为建设生态文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学科领域:园林、风景名胜、自然和文化遗产、大地景观、城市绿化、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相关学科。

包括:园林历史、园林艺术和美学、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筑与园林工程、园林植物栽培与保护、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生态、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公园、园囿动物、风景园林法规、园林经济与管理。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扩大与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活动,促进学科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开展考察、培训和教育工作,普及风景园林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和举荐人才,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和群众的园林绿化知识。

(三)根据行政委托承办园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组织开展风景园林师的培训及有关工作、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资质认定。指导园林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风景园林绿化技术咨询服务。积极参与本市风景园林重大项目和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论证、建议;根据委托参与组织和承担园林绿化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及园林绿化评估鉴定;开展网络技术咨询服务;开办科技实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及科技成果的鉴定,进行技术认证,协助行政做好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工作。

(五)编辑出版园林绿化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传递学术信息。

(六)关心科技人员的政治、工作、学习、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园林专业技术展览、竞赛和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作品评优和奖励活动。            

(八)接受委托承担其它风景园林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我市各区县(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主要或兼有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单位会员代表是学会的组成部分,学会与单位会员是业务指导关系。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本会。

1、从事风景园林科研、生产、施工、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备相当的风景园林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团结、友谊,加强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发展境外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和聘请荣誉会员、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审议会议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团结广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善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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