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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3 阅读次数:843

渝城管局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做好我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保护绿地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永久保护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第三条

 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永久保护绿地的确认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永久保护绿地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永久保护绿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永久保护绿地在下列绿地中进行确认: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区域绿地;

(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城市生态公园、市直管公园、历史名园应当确认为永久保护绿地。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工作的要求,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保护绿地的名录和边界,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后,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永久保护绿地,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整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认永久保护绿地时应公开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并经专家论证会论证。

第七条 

永久保护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永久保护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图、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基础信息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

 永久保护绿地经确认公布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格的告示牌,注明永久保护绿地名称、四至边界图、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第九条

 永久保护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以及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四)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

(五)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六)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七)倾倒、焚烧垃圾;

(八)取土、取水、排放污水;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第十条 

永久保护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护责任:

(一)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

(二)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

(三)发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永久保护绿地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范围、用途和用地性质。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确认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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