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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4-21 阅读次数:334

渝城管局发〔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绿地管理,促进健康、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绿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保护居住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科学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等绿地管护工作,禁止擅自占用绿地、损毁园林树木等违法行为。

二、管理职责

(一)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四)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三、工作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投入使用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新建居住区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居住区建设项目完成配套绿地建设情况证明材料,并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建商品住宅附属绿地交付使用告知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居住区共有绿化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居住区共有绿化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管理应当将居住区共有绿化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业主独占使用属于居住区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附属绿地管理规定管理,不得擅自破坏,其养护管理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约定。

(三)居住区绿地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管护。居住区绿地管理应当以保护绿地、维护良好生态景观为基本原则,科学规范修剪树木、防治病虫害等。应尽可能采取常规修剪方式解决树木影响通风采光及安全问题。常规修剪以疏枝为主,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病虫枝等,应当由专业人员实施,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修剪之前应当拟定修剪方案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四)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及毁损居住区树木。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截断大树主枝主干进行回缩修剪的,应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其中需要砍伐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还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回缩修剪、移植居住区树木应避开极端严寒和高温天气。非排危排险,或征询业主意见擅自截断大树主枝主干等过度修剪的,属于毁损园林树木行为。

(五)禁止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增加必要公共设施等,确需占用居住区绿地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居住区绿化管理相关法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居住区建设、维护管理企业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市民园林绿化保护意识,营造群众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二)培训指导。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及绿化养护单位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护质量。

(三)执法监督。各区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居住区存在违规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要畅通举报监督途径,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附件: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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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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